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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正义的刻度与里程碑,国际法史如何重塑人类战争伦理的边界

铛铛铃2025-09-17历史366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为你解读的这本书叫《纽伦堡审判》,由著名法学家何勤华等人共同编著。

纽伦堡位于德国中南部,距柏林370多公里,是巴伐利亚州的第二大城市。194511月到第二年10月,由美、英、苏联和法国四国法官组成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高层进行了数十次审判,包括纳粹2号人物戈林、原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德军总参谋长凯特尔在内的纳粹军政首脑被判有罪,党卫队、秘密警察等纳粹特务机构被宣判为犯罪组织。作为人类首次正式审判国际战犯,打一开始,纽伦堡审判就备受瞩目。它的审判方式、法理依据以及经典判例,深刻影响了二战后国际社会对破坏和平、发动战争、危害人类等罪行的认识和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说,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

当然,审判本身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没有先例可参考,加上四国之间的法律观点和国家利益并不一致,导致审判过程曲折复杂,审判结果也不尽如人意。今天要讲的《纽伦堡审判》这本书,作者从前期准备、法庭抗辩一直到最终宣判,做了全面而细致的梳理,为我们了解纽伦堡审判、吸取经验教训提供了详实的材料。

那么接下来呢,我的讲述将分成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审判的缘起;

第二部分,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部分,审判具体过程;

第四部分,这次审判的历史影响。

好,现在开始讲第一部分,纽伦堡审判的缘起。

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决胜阶段。这一年6月,盟军在诺曼底登陆,开辟了欧洲第二战场,近300万盟军将士拥入法国,进逼德国。而在东部战场,苏联红军展开凌厉反击,逐步向德国本土推进,纳粹德国覆灭已成定局。

随着战局日益明朗,纳粹的种种暴行陆续在大众媒体上曝光。侵占波兰后,大约300万波兰人沦为苦工,饱受摧残。苏德战争期间,德军虐杀苏军战俘,数百万俘虏被迫害致死,上百万平民被杀。更骇人听闻的是,纳粹在德国本土、奥地利、波兰等地建立了大量集中营,把他们眼中的劣等民族,比如说犹太人、吉普赛人集中屠杀。据统计,二战期间,有超过600万犹太人惨死在集中营里。

早在战争中期,纳粹暴行就通过各种渠道传到了外界。到1944年夏季,美国的犹太人团体已经掌握了纳粹实施种族灭绝的可靠证据,并提供给大众媒体。媒体的报道激起了广泛的愤怒,欧洲国家的社会舆论开始呼吁,应当想办法制止纳粹暴行,并对施暴者加以惩罚。

19448月,美国财政部长小亨利·摩根索向罗斯福总统汇报,要求对纳粹德国的高级官员一旦抓获就地正法,基层官员则处于流放服苦役等刑罚。摩根索如此严厉,可能跟他是犹太人,又是德国移民的双重身份有关,对纳粹他是恨透了。由于摩根索要求不加甄别,不经审判惩罚一切纳粹成员,这个不符合西方主流法制观念,所以遭到了不少的反对。罗斯福总统最终没有采纳他的计划。不过,正是摩根索带有强烈复仇色彩的提议,促使美国政府认真考虑用法律来对付纳粹暴行。

此时德军的暴行又刺激了美国。1945年初,纳粹党卫队在比利时屠杀了70名美军战俘,美国军方在欧洲战场上还没受过如此侮辱,视之为不可饶恕的罪行,要求把纳粹分子绳之以法。于是美国陆军部的法律专家莫里·伯奈斯受命就此做专门研究。经过材料搜集和审慎思考,伯奈斯指出,要把纳粹政权视作犯罪集团,该集团蓄意掠夺他国领土,奴役他国人民,攫取财富,并且有计划的灭绝犹太人,制造这些行动的人应当由同盟国组织的国际法庭进行审判。

根据上述意见,美国政府形成了一份伯奈斯计划,罗斯福把这个计划转交给英国和苏联,征求意见。苏联领导人斯大林表示赞同,认为审判纳粹战犯绝对必要。倒是英国首相丘吉尔跟摩根索如出一辙,提出把罪大恶极的纳粹分子立即处死,即便要审判,也只是走过场。丘吉尔有两层考虑,首先呢,他一贯对纳粹深恶痛绝,认为把这帮坏家伙干掉就好了,没必要审判。其次呢,欧洲已经被战争折腾的千疮百孔,战后的当务之急是恢复元气,不应该投入人力物力组织国际法庭。

英国方面的消极姿态,让发起审判陷入了僵局。就在这个时候,局势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19454月,罗斯福病逝,杜鲁门接任美国总统,他坚决反对丘吉尔的主张,重申组织国际法庭审判纳粹战犯的重要性。不等英国表态,杜鲁门就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杰克逊为首席检察官,代表美国对纳粹分子提起公诉。这个任命下达后仅仅六天,也就是194558号,德国无条件投降,欧洲战事结束。

报纸开始把报道重点从战争本身转移到了纳粹暴行和战争创伤,民众的情绪随之被点燃,一时间群情激愤,强烈要求清算。各国政府意识到,饱受蹂躏的民众急需安抚,而审判纳粹将是最好的方式。在美国的强力推动下,19456月,欧洲战场的四大战胜国美、苏、英、法代表齐聚伦敦,讨论审判事宜。8月,四国代表签署了《伦敦宪章》,宣布成立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的首要战犯进行审判,地点选在了德国中南部城市纽伦堡。

1923年到1938年,纳粹党每年的党代会都在纽伦堡举行,希特勒会亲自到场主持,公然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也是在这儿制定并通过的。久而久之,纽伦堡已然成为纳粹的精神地标,国际法庭在这个地方审判纳粹战犯,显然是要从法律上和精神上彻底摧毁纳粹主义,纽伦堡审判由此拉开帷幕。

我的讲述也将进入第二部分,也就是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伦敦宪章》,美、苏、英、法四国各委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一共是八名法官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这八名法官将受理起诉团对纳粹战犯提起的公诉,并作出裁决。起诉团由四国分别组建,他们将在各自的首席检察官的带领下,搜集证据、证人,确认纳粹罪行,提交法庭。为保持公正,被告有权请律师做辩护。这样在形式上,纽伦堡法庭具备了现代法庭的基本要素,有手握判决权的法官,有负责公诉的检察官,有接受审判的被告,也有为被告辩护的律师。

那可能有人要问了,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四大战胜国的人,怎么能确保他们不串通一气呢?这就得提到英美两国的独特传统——司法权独立。现有资料表明,英美政府秉持了不干预司法的原则,很少插手纽伦堡审判。这从英美法官跟本国检察官之间的冲突也能看出来。美国法官弗朗西斯·比德尔跟美国首席检察官杰克逊就不对付。审纳粹头目戈林的时候,杰克逊就集中营问题发出严厉质问,戈林喋喋不休的辩解,杰克逊打断他要他只回答是或者不是,这本来呢,是法庭盘问的惯例,可是比德尔居然阻止杰克逊,让戈林把话说完,这可把杰克逊气得够呛。

另外,由于认知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很难步调一致。比如说,美国起诉团认为纳粹冲锋队是犯罪组织,对此,美国法官比德尔赞同,可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官持异议,理由是早在1934年,冲锋队就遭到清洗,名存实亡,基本没有参与侵略和屠杀,定性为犯罪组织不妥。此外呢,法庭为被告请的都是德国律师,其中不乏日耳曼民族主义的信奉者,竭力替被告开脱,所以控辩双方经常在法庭上你来我往,检察官被律师反驳得灰头土脸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可见,纽伦堡法庭在尽量实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法庭的构成已经确定了,重头戏那就要交给起诉团的检察官了。他们的任务呢,是搜集罪证、寻找证人,然后确定根据什么法律、以何种罪名对哪些纳粹分子提起诉讼。

先来看搜集罪证和寻找证人。苏联很早就着手调查纳粹罪行,纽伦堡审判前已经掌握了不少的证据和证人。美国起步晚一些,但是动作很快,美国人在华盛顿、巴黎和伦敦建立了三个证据中心,搜集了数以万计的材料。检察官们夜以继日的工作,确认应当受审的纳粹分子,很快,一份战争名单出炉了,22个人、六个组织被送上被告席。其中代表纳粹领袖集团受审的有:纳粹2号人物、空军元帅戈林,原德国副元首鲁道夫·赫斯;代表德国军方受审的有最高统帅部凯特尔、海军将领邓尼茨;代表纳粹宣传机构受审的有臭名昭著的极端种族主义者施特莱希尔;大发战争财的军火商古斯塔夫·克虏伯也被纳入战犯名单。受审的组织则包括纳粹党领袖集团、纳粹党卫队和冲锋队、秘密警察盖世太保。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来,纳粹德国在党、军、经济各领域的代表人物和组织被一网打尽,进行全面清算。

不过,检察官还面临着许多难题,首当其冲的就是被告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适用何种罪名,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严格按照当时的国际法,答案只能是无解。这要追溯一下国际法的发展史。

17世纪上半叶,欧洲主要国家卷入30年战争,在这场漫长的浩劫中,无数城镇被毁,数百万平民丧生,这促使有识之士反思,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不应当沦为无底线杀戮,而要遵循若干规则。荷兰法学家克劳修斯就此提出,不宣而战是卑鄙行为,战争中要秉持人道主义,不得杀害战俘和非战斗人员,这些规则获得欧洲国家的认同,并逐渐推广到全世界,这也就是国际法的起源。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和1899年的《海牙公约》用文本形式把这些规则明确下来了,欧美各国以及中国、日本都加入了这两个公约。二战中呢,德军没少杀害战俘和平民,判定其违反《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没问题。问题在于,公约只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可如何惩治战犯呢,没说。这是因为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公约,由各国承诺遵守,而各国之上并不存在一个更高级的制约和仲裁机构,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只要当事国不作为,战犯就能逍遥法外。

举个例子啊,一战后迫于协约国压力,德国政府在莱比锡设置法庭,控告本国战犯,结果901名被告里面有888人宣判无罪,判刑的呢,也用各种借口逃离监狱,莱比锡审判沦为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进一步说,即便对战争中犯有具体罪行的人进行惩治,意义也很有限,这些人大多都是中低级的军官,并不能决定国家政策,而暴行的根源在发动侵略战争的领导人,不惩罚这些战争狂人,就没有任何威慑力。可追究国家领导人的罪责,又没有先例可循。16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为了争夺殖民地,发动过许多不义之战,从来没有领导人受过法律制裁,国际法中根本没有相关条款。

此外,纳粹暴行的特殊性也让国际法捉襟见肘,比方说种族灭绝政策就超出了国际法的约束范围。总之,无论在法理层面还是在执行层面,通行的国际法都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只有进行法律创新,设定新罪名,才可以让纳粹受到惩罚。可事情没那么简单,用今天通过的法律追究被告昨天的行为,这叫溯及过往,本身就有违法之嫌。怎么办呢?检察官们决定诉诸自然法。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概念,自然法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的普遍法则,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在法,自然法可以评判实在法。比如说根据自然法,屠杀平民是犯罪,而某国制定了鼓励屠杀的政策,那么我们就可以援引自然法,认定这个政策为恶法,并对制定和实施恶法的人进行制裁。从自然法视角,纳粹上台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比如说破坏民主、发动战争、种族屠杀等等,哪怕没有违反实在法,也是对正义的践踏,理应受到审判。诚如一个法国检察官所说的,为遇难者追讨正义,本就是自然法的内在要求。就这样,纽伦堡法庭就为审判纳粹战犯有了合法性基础。

19451120号,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审判开始,22名被告、六个组织分别因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或共谋罪被推上被告席。这四项罪名是由四国起诉团商议设置的,他们体现了纽伦堡法庭对这场审判的深度思考和良苦用心。

第三部分,我就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四项罪名进行深入探讨。

纽伦堡审判的首要目的是制止战争中针对战俘和平民的暴行,并且对战争发动者予以制裁,战争罪和破坏和平罪就是因此而设的。战争罪指的是违反战争法规或者战争习惯的罪行,比如释放毒气、虐待战俘、攻击医院、杀害平民和掠夺平民财产等等。破坏和平罪是指违背国际协议,策划发动侵略战争。可以看出,两项罪名的惩治重点是不一样的,战争罪制裁战争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破坏和平则把矛头指向了战争发动者、国家领导人,纽伦堡法庭既要处罚具体的战争暴行,又要威慑战争狂,以消除战争根源。

除了这两项罪名,纽伦堡法庭专门针对纳粹的种族灭绝政策设立危害人类罪,用于惩治一切以政治、种族或宗教为理由实施的迫害行为。上述罪名都好理解,而最后一项共谋罪就比较特殊了。共谋罪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指两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共同谋划,并达成协议,这里的犯罪行为在纽伦堡审判中指的就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与危害人类罪了。换言之,一个人哪怕没有发动战争,没有参加战争,也没有亲手屠杀犹太人,可是只要曾经参与谋划,也将被判有罪。

纽伦堡法庭为什么要把共谋罪单独列出来呢?答案是防止被告脱罪。二战末期,希特勒、希姆莱、戈贝尔等纳粹核心领袖相继自杀,这就让被送上法庭的纳粹分子有空子可钻,他们大可将所有罪行都推给希特勒,自己只不过是奉命做事。纳粹的权力结构也有利于这番说辞,因为纳粹实行独裁制,希特勒掌握了绝对权力,理论上一切决策都是希特勒做出的。对此,纽伦堡法庭早有预料,共谋罪就是套在纳粹战犯身上的枷锁。法庭的理由是,希特勒再独裁,也要有人出谋划策,制定详细的计划,面对死于这些计划的无辜生灵,作为同谋者,你怎么能说自己没责任呢?

到这里,四项罪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共谋罪的犯罪内容和惩治重点都介绍完了。看起来他们编织成了一张法网,纳粹战犯将无所遁形。不过呢,在审判中,检察官仍然遭到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强力抗辩,罪名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甚至审判本身的法理依据,都受到了严峻挑战。下面以戈林的庭审过程为例予以呈现。

赫尔曼·威廉·戈林,纳粹党最早的成员之一,曾任空军总司令、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臭名昭著的盖世太保也是他创建的。戈林还一度被指定为希特勒的接班人,成为纳粹2号人物。鉴于戈林的权力涉及军政、外交等各个方面,犯罪行为分布广泛,因此检察官对他的起诉中,囊括了所有四项罪名。可庭审从一开始就很不顺利。

二战后期,戈林已丧失信心,沉湎于毒品和酒精,还患上了肥胖症,反应迟钝。讽刺的是,被盟军逮捕后,戈林反而戒掉毒瘾、减轻体重,恢复了能言善辩的政客本色。在法庭上,他几次抓住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的漏洞,把对方怼的够呛。比如说,戈林被指控参与侵略战争的谋划和决策,这本来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可杰克逊竟然把纳粹入侵苏联作为证据,戈林当即就反驳说,众所周知,他强烈反对攻苏,而且有会议记录可以证明,这怎么能算同谋呢?

另一次交手,杰克逊同样没占便宜。1936年德国重战莱茵非军事区,这个被认定违反了《凡尔赛条约》,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前奏。庭审中,杰克逊拿出了一份戈林制定的计划书,指着“解放莱茵河地区”这句说说,“解放”二字暴露了纳粹的战争企图,而作为计划制定者,戈林犯了破坏和平罪。戈林指出,杰克逊的计划书错把德语中的“清理”翻译成“解放”,而德文原文是“清理莱茵河河道”的意思,跟发动战争毫无关系。杰克逊又搞错了两次。抓住了检察官的低级失误,助长了戈林的气焰,他开始滔滔不绝,把自己制定的战争计划通通说成了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而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紧急计划,言下之意,自己没罪。当杰克逊质问,这些计划难道不是秘密制定的吗?戈林反唇相讥,难道美国政府会公开制定紧急计划?杰克逊一时语塞,转而求助法官,要求终止戈林的长篇大论。然而,法官们决定允许戈林把话说完,理由是只有让被告畅所欲言,作出最终判决后,他才会心服口服,这也是为了保持审判的公正性。杰克逊怒不可遏,简直要当场昏厥,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两天庭审,戈林把罪名推脱的一干二净,还把自己打造成了一名富有骑士精神的正派人物,检方眼看就要全面溃败,索性第三天出庭盘问的英国首席检察官马克思威尔·法伊夫力挽狂澜。法伊夫力求提问准确且直击要害,一上来他就举1944年春德军杀害55名英国皇家空军战俘的例子发出质问,没错,命令是希特勒下的,可戈林身为德国空军总司令,未加制止,无论如何难辞其咎,这也跟他标榜的骑士精神大相径庭。一连串质问让戈林手心冒汗,被迫承认对此事负有责任,突破口就此打开。紧接着,法伊夫就戈林命令空军实施不顾平民伤亡的无差别轰炸,在种族灭绝计划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掠夺占领区艺术品等罪一一举证,戈林的心理防线彻底摧垮,承认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最终,纽伦堡法庭宣布全部四项罪名成立,判处戈林绞刑。对戈林的审判表明,纽伦堡审判绝不是走过场的司法秀,控辩双方的较量对于国际法在实操层面的运用和执行具有重要价值。

当然,纽伦堡法庭考虑的不仅仅有法律因素,既然法庭是美、苏、英、法四国构成,那么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影响审判,对邓尼茨的审判就带有大国政治的影子。

二战前,邓尼茨任德国海军潜艇舰队司令官,1943年担任德国海军总司令,希特勒自杀后,邓尼茨成为了纳粹德国的元首,正是在他的主持下,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样一个人接受审判是理所当然的。可是最初他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战犯名单上,怎么回事呢?原来英国人在打小算盘,二战中,英国皇家海军的主要对手就是邓尼茨领导的德国海军,双方可谓是知根知底,说的直白一点,违反人道主义的事儿谁没干过呢?所以英国军方担心,审判邓尼茨会把自己的糗事也给抖出来。可是美国人坚持审判邓尼茨,法国和苏联也支持,因为希特勒一死,如果连继任者都放过,那审判的说服力也太低了。最终,邓尼茨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及共谋罪,站上了被告席。

破坏和平最好说,从19431月起,希特勒先后120次跟邓尼茨讨论战争问题,证据确凿。关于战争罪的指控,聚焦在邓尼茨发动的无限制潜艇战,要求德军潜艇攻击盟国商船,邓尼茨承认他下过命令,可是他反问,同样的事情英美海军就没干过吗?结果,美国太平洋舰队总司令尼米兹以书面形式告诉法庭,美国海军在太平洋上就是这么对付日本商船的。不过,检察官提出的另外一份证据,也就是邓尼茨曾经下令不得营救敌方幸存者,邓尼茨无法抵赖,最终法庭根据此类证据判邓尼茨战争罪成立,加上破坏和平罪,处以10年监禁。耐人寻味的是,判决书对无限制潜艇战轻描淡写,这显然是因为英美军方不想牵扯自己,可见纽伦堡审判的公正性也只能是相对而言。

当然,瑕不掩瑜,纽伦堡审判对人类社会产生的主要还是正面作用。第四部分,我就来讲讲纽伦堡审判的结果及其深远影响。

经过十个月的审判,1946930号,纽伦堡法庭公开审判结果,22名被告里有19名被判有罪,其中12名判处绞刑,七名判处徒刑,六个组织中的三个被宣布为犯罪组织,予以取缔。另外三名被告和组织因证据不足宣判无罪。1016号,除了在狱中自杀的戈林,其余11名纳粹战犯陆续登上绞刑架,结束了罪恶的一生,他们的尸体被火化,骨灰秘密抛洒。至此,纽伦堡审判的主体部分告终。

此后,纽伦堡法庭对数以千计的纳粹中高层官员进行后续审判,比如说用战俘和囚犯做人体实验的医生,执行纳粹法律、迫害抗议者的司法人员,虐杀囚犯的集中营管理人员等等。据统计,盟国起诉了大约7万名战犯,有3.6万名被定罪,直接影响是,纳粹高官被从战后德国的政府部门中清除出去。

纽伦堡审判的影响当然远不止于此,本书作者总结了三点深远影响:

第一,记录历史、警示未来。纽伦堡法庭审查了近10万份文件,数万张图片和大量影像资料,控辩双方提交的资料有5000万页,庭审过程也得到详细记录,光是庭审录像的胶片就长达数公里,另外有4000多盘磁带,这本身就是对历史事实的记录。这些记录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纳粹的政策得到过德国民众的广泛支持,因此全体德国人都应当为其罪行负责,参与过二战的德国人被称作负有原罪的一代,在知识界的带领下,展开了深刻而持久的反思。

第二,制约国家行为,保护个人权益。纳粹的大量暴行本质上是国家行为,比如1942年初,希特勒召集纳粹高层开会,确定了灭绝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方案,此后杀害犹太人就成为了德国的官方政策。纳粹发动的侵略战争也都是国家行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谁能制约国家呢?按照当时的国际法,国家行为是不受限制的,纽伦堡审判则判定,发动战争、种族灭绝等不属于行使国家主权,这就对国家行为产生了制约。从此,像纳粹那样用国家机器损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再合法,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和组织要受到国际法庭的制裁。

第三,树立模范,引导审判。纽伦堡审判为之后的国际法实践树立了榜样,稍晚些举行的东京审判,远东国际法庭就宣布在审判性质、法庭构成、司法管理权、审理方式等各方面都无条件与纽伦堡审判保持一致。一直到1990年代,鉴于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了严重的武装冲突和种族仇杀,联合国安理会设置了两个国际刑事法庭,对责任人进行审判,法庭构成、审判原则也都是以纽伦堡审判为蓝本的。

最后要说一下,纽伦堡审判确立的一项原则对实践国际法具有重大意义,那就是对于被告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进行自我洗脱的辩辞,法庭不予采纳。举个例子,原纳粹高官、灭绝犹太人计划的主要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二战以后躲过了抓捕,逃到阿根廷隐居。1960年,以色列情报部门发现艾希曼的踪迹,把他绑回以色列受审。面对指控,艾希曼辩解自己并不仇恨犹太人,只是奉命行事,以色列法官援引纽伦堡审判的原则,拒绝接受此类说辞,最终艾希曼被宣判犯有危害人类罪,处以绞刑。这也就意味着,一名官员的行为即便符合国内法,但如果与国际法相抵触,同样属于违法,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这可以说是纽伦堡审判对于国际法的落实所做出的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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