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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揭穿美国司法制度潜规则:法学院必读书目
铛铛铃2025-09-20【人文】299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为您解读的书是《最好的辩护》。
辩护律师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角色。在不少人眼中,辩护律师经常在帮坏人辩护。比如轰动的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案中,橄榄球职业明星辛普森被控谋杀妻子布朗和他的情人。检方自认手握铁证,辛普森却聘请了一支梦幻辩护律师团队,成功帮他无罪释放,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很多人说,辛普森花钱买来了无罪,辩护律师是人渣的帮凶,他们让一个屠夫在大街上游荡,这和杀人没区别。而这个华丽的辩护团队,就包括本书作者艾伦·德·肖维茨。
艾伦·德·肖维茨被称为美国当代最成功的辩护律师。除了辛普森案,他还曾担任克林顿绯闻案与弹劾案,以及泰森案等著名大案的首席辩护律师。他还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和畅销书作家,我们之前讲过的《合理的怀疑》,就是他的作品。
今天说的这本《最好的辩护》,不仅是德·肖维茨的另一部畅销作品,也被美国各大法学院列为必读书。德·肖维茨结合自己多年的辩护经验,在书中指出,大多数刑事犯罪的被告都是有罪的,而且律师对此心知肚明,但律师依旧应该为他们奉上最好的辩护,因为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要求。
在这本《最好的辩护》中,德·肖维茨就结合自己经手的案件,阐释为什么律师应该帮有罪的人辩护,告诉我们好的辩护律师是什么样的。他也借此深度剖析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和很多圈内人看破不说破的规则。
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来为你讲解这本书:第一,为什么律师要为有罪的人辩护;第二,好的辩护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
我们先来说第一个方面,律师为什么要为有罪的人辩护。作者提出了三条理由。
首先,坏人即便有罪,也有接受辩护的权利。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是陪审团或者法官决定的,不应该是律师。法律应该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坏人要为他的恶行付出代价,但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依然应该被尊重。
其次,刑事诉讼的被告要面对公诉人,也就是国家,公权力是弱势的一方,所以往往需要律师来帮助对抗。比如和检察官相比,被告很难凭借自己的手段去寻找证据,展现全部真相,因此他们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
再次,整个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没人在乎公平正义,即便代表正义的检方和法官,他们的动机和作为,也会偏离寻求真相和公正的航线,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赢。这话听起来有些极端,也在法律圈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但作者表示,这是他的经验之谈。
很多法学院学生和刚入行的年轻人,都很理想化地看待这份职业,但有些现实的东西,法学院不会教。
我们从认罪协商制度和检察官、法官的不当行为这两方面来说。
认罪协商制度指的是刑事诉讼中,被告和检察官达成的一种认罪协定。通过这种协定,被告同意放弃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来换取比较轻的罪,或者比较短的刑期,刑罚成了一种讨价还价。比如一名被告被判重罪,他可以通过认罪协定放弃诉讼的权利,来换取一个轻罪。
认罪协定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可,而且实际上,美国有大约3/4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认罪协定的方式结案的。认罪协定不仅美国有,其他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协商制度,因为司法制度要兼具公平和效率,而认罪协定则可以提高指控成功率,降低司法成本。认罪协定还能保证检察官有基本的定罪率,一旦被告认罪,检察官就不用出庭去面对庭审中的各种不确定性,而案件胜负对他们的名声至关重要。
但作者认为,认罪协定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检察官作为更有实力的一方,有可能引诱、威胁被告,导致他们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或者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被定罪的行为,从而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
此外,认罪协定也很容易引发争议,让公众觉得不公平,并没有给被告应有的惩戒。迫于压力,检察官又有可能推翻认罪协定。
书中举了个例子,被告伯纳德·伯格曼在纽约经营老人院,他被控犯了两项轻罪,但检察官却选择用认罪协定的方式处理。这是因为伯格曼那时的名声非常不好,他被传虐待老人,利用老人院洗钱等等,因此被称为纽约最坏的恶棍。从证据来看,对伯格曼的指控很弱,实际上,伯格曼虐待老人的指控没有任何证据。纽约州的检方担心,万一指控失败,会招致大众的非议,更会被媒体大肆批评无能,所以他们想通过认罪协定为自己锁定胜局。
按照美国法律,伯格曼本应经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量刑,刑期可以累加。但根据伯格曼和检方达成的认罪协议,如果他在纽约州法院认罪,就不会在联邦法院判定的刑期之外,再额外服刑,简单来说就是在纽约州免刑。这份协议有个诡异的地方,它上面写,检察官在法官判刑的时候,将建议周法官给伯格曼免刑,而不是要求他这么做。伯格曼之所以同意这份认罪协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检察官和法官都暗示,伯格曼法官通常会听从检察官的建议来量刑。
结果联邦法院判处伯格曼四个月有期徒刑,这让公众很不满,觉得太轻了。州检察官害怕自己成为众矢之的,所以召开了记者发布会,表达了对联邦法官判决的不满,还说自己为了兑现之前的承诺,不得不建议周法官给伯格曼减刑。最终,纽约州量刑法官并没有采取检察官的任何建议,而是在联邦裁决之外,又给伯格曼追加了一年刑期。这个量刑得到了舆论的拍手称赞。
伯格曼不服,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联邦法官认定,虽然州检察官在媒体面前的言论有不当之处,但州检察官没有违反认罪协定,伯格曼需要额外追加一年的刑期。
类似的情况,不仅出现在伯格曼这种轻罪案件中,在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大的案件中也很普遍,让认罪协商制度成为了检察官赢得官司的工具。纽约联邦地区法官杰德·拉科夫就曾说,检察官权力太大。截至2014年11月,在狱中服刑的220万美国人中,超过200万人的刑期是通过认罪协定决定的,其中保守估计2万人是无辜的,他们因为害怕庭审,被公诉方故意报复,接受了交易,承认了较轻的或者子虚乌有的罪名。
司法实践中,除了认罪协定,检察官和法官为了各自的利益,也会出现行为偏差,比如为了赢得官司,歪曲事实,甚至公然撒谎、隐瞒真相。
我们先来说检察官,律师要赢,因为他们的职责在于最大化维护客户的利益,尽可能为他们争取,所以他们的目标才是赢,这是律师的职业要求。但实际上,检察官的目的也是赢,他们想把犯人绳之以法,就会在程序上出现瑕疵,而这本身就是违反公平正义的。
例如,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美国宪法对政府和政府机构在程序上做了很多限制,比如宪法第四修正案限制政府搜查、逮捕和没收的权利,这些限制也包括不得非法窃听;第五修正案不允许政府强迫任何人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反对自己。为了落实这些宪法修正案对人权的保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排斥法规,也就是陪审团或者法官不能采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但执法人员会因为种种原因违反它,比如警方和检方明知证人和证据有问题,但为了破案和定罪违规操作。
书中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案子里的关键证人是个有污点的警察,他之前有过三次受贿行为,而且检察官早已经发现他的更多罪行,除了受贿,还涉嫌侵占罪和盗窃罪。如果陪审团了解这些情况,可能不会相信该警察的证词。为了给被告定罪,检察官对此绝口不提,还对陪审团撒谎,说这个证人绝对诚实,陪审团相信了检方,认定被告有罪。
说完了检察官,我们再来说说法官。照理说,法官应该是最追求公平正义的,毕竟案件的胜败都对他们没什么影响,但在作者看来,法官也未必把寻求正义作为第一目标。
一方面,一些法官会把自己的角色定位成执法单位的成员,他们会尽可能在合法权限内,把那些他们认为有罪的被告送进监狱。另一方面,还有些法官希望提高司法体系的运作效率,想要确保法庭内没有堆积太多案件,所以他们未必有充分的时间和耐心了解案情,容易草草结案。
不过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官都对案件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可能关系到他们的职业生涯。作者在他的另一本书《致年轻律师的信》中就提出,很多时候,只要法官被公众认为对犯罪行为心慈手软,就很难再次当选法官或者晋升到上级法院。
纽约州联邦法官哈罗德·巴尔就是个例子,他曾经在一个案件中裁定,警方未经正当程序从被告轿车里查获的毒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的裁决本来并没有什么问题,却捅了马蜂窝。那时正赶上1996年总统大选,巴尔法官遭到了双方候选人的谴责,200名国会议员写信要求他辞职。虽然后来由于出现了更多的证据,巴尔法官修改了裁定,但他的仕途还是受到了影响。
在作者看来,政府传递出的信息很明确,如果想要升迁,法官就要站在罪犯的对立面,即便这与宪法精神相左。
在作者看来,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检察官容忍设计圈套引人犯罪,对伪证视而不见,掩护他们合作的线人,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是为了将坏人绳之以法,目的是正义的。甚至有时法官会歪曲法庭记录,曲解案件的本意,好让有罪的人被定罪,而这些显然也是和美国宪法精神相违背的。
在这样一个有漏洞的司法制度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对抗,仍然能够实现粗糙的司法正义。的确,有一些律师接手案子是为了钱或者知名度,但不可否认,辩护律师能让当事人挑战政府,在各方对抗中确保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首先,程序正义是保证结果正义的基础。呈现在法庭上或者公众面前的,未必是全部的真相,执法者的意志、公众舆论,也都有可能影响我们对真相的理解,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此外,每个人对正义的看法也都不一样,因此,我们能做的只能用相对正义的程序来保证,对所有案件、所有嫌疑人都一视同仁,以此去追求结果的正义。一旦程序正义被牺牲,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程序正义这种制度针对的不是某个个案,它的目的不是惩罚某个做了坏事的人,而是要确保不会有更多无辜的人被定罪。就拿前面的伯格曼来说,多判处一年看起来也不算太严重,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旦允许政府在舆论的压力下随便撕毁约定,公平正义就很容易被牺牲。
作者在书里还举了一个例子,1972年1月,犹太激进组织犹太人保卫同盟在纽约市的两个地方同时制造了爆炸,造成一名犹太女性死亡。事后该组织三名成员被捕,其中之一名叫西格尔,找到了作者为他辩护。作者发现西格尔确实有罪,他制造了炸弹,造成了那两起爆炸案,但西格尔还有另一层身份,在爆炸案发生之前,他就成了警方的线人,警方是通过非法窃听和非法搜查掌握了西格尔的犯罪证据,迫使他成为线人的。警方和联邦检察官也曾向西格尔保证,在诉讼中给予他豁免权,他将不会被起诉,政府也不会暴露他线人的身份。
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西格尔向警方提供了线索,制止了至少四起后果严重的恐怖活动。在此期间,他也继续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参与了那两起爆炸案。但在爆炸案发生后,政府很快就出尔反尔,让西格尔作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西格尔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他出庭作证,检方就会撤销对他的一切指控,但他可能要背负背叛者的骂名,甚至不得不远离家乡。可如果他拒绝出庭作证,根据美国的法律,他有可能被判刑。
西格尔看上去并不值得帮助,他既是个恐怖分子,又是个背叛同伙的间谍。作者本人也因为代理西格尔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受到了开除律师资格和人身伤害的威胁,很多朋友和家人因此和他不和,但作者坚持政府的行为破坏了程序正义。对于可能发生的灾难,政府情报人员万般无奈之下采用违宪手段是一回事,但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违宪行为,据此给被告定罪就是另一回事了。违宪行为一旦得到法院的认可,就会成为宪法原则的一部分,从而毁坏宪法原则本身,而这终将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最终,因为作者的辩护,西格尔既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因为制造爆炸案而获罪。在西格尔被无罪释放之后,作者独自在法庭里坐了很久,他无法忘记西格尔案中的被害人。此后每年他都会在刑法课上讲到这个判例,和学生们一起探讨该案涉及到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作者认为,罪大恶极的人固然可恨,但如果因为所谓的除恶和平民愤,就允许他们的合法权利被牺牲,那才是美国司法制度,尤其是美国宪法真正的失败。因此,我们需要律师为这些有罪的人奉上好的辩护。
那么好的辩护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就在第二个方面来细说。
归纳来说,好的律师应该至少具备三个品质,分别是当事人利益优先、坚守个人道德标准以及保持热情。
我们先说当事人利益优先,也就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代理人全力以赴取得胜利。律师必须将当事人合法利益置于其他因素之上,包括职业、个人利益甚至道德标准。
有些律师过度关心自己的个人名誉和地位,他们在诉讼中表现得很本分,按部就班地打官司,从来没想过使用计谋或者策略,哪怕这些方法对他们的当事人很有帮助。他们甚至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有的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让别人觉得自己有正义感,在法官面前承认自己的当事人有罪,放弃为他争辩。还有些律师会用好坏评判他们的当事人,拒绝为那些被公众厌恶的坏人辩护。但就像我们之前所说的,无论嫌疑人是否有罪,为他们辩护是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就像手术室里的外科医生,唯一的目标就是挽救病人的生命,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
比如,即使你的当事人私下告诉过你自己犯了罪,你知道目击证人讲的都是事实,但还是要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想方设法找到他证词的漏洞。如果你可以引用证据排除规则为谋杀犯嫌疑人辩护,哪怕你觉得这个当事人可能还会杀人,你也应该先让他无罪释放。一方面是因为宪法所要求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无法因为一个人没有做过的事情,就让他预先受到刑法的制裁,否则刑罚会缺少一个明确的标准,无辜的人也有可能被连累。
可能很多人都觉得律师这是为虎作伥,他们的确也会承受很多压力,这是辩护律师不得不面对的局面,否则辩护制度就将形同虚设。就像作者说的,成为律师之前,你必须先对善重新定义,那就是当事人的利益至上。如果这个对善的定义和你自己的道德标准产生冲突,或许你应该考虑不要成为一名辩护律师。
而且即使在那些嫌疑人罪证确凿的案件中,也都存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的回旋余地,而辩护律师的责任,正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帮助当事人获胜,或是争取更轻的刑罚。因为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很多刑事案件并不是非黑即白,控方掌握的并非全部真相。在辩护的过程中,律师不应该满足于已知的结论,就像美国著名法官比林·斯·汉德说的,自由的精神就在于对正确的判断不是那样确信不疑。
好律师的第二个品质是坚守个人道德标准。好律师在为他人辩护的时候,要拼尽全力,甚至超越传统的道德标准,这可以算是一种职业特权,但这种特权却不能延伸到律师本人的生活和工作。当一个辩护律师不是为代理人行事的时候,他必须坚守个人道德标准,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
比如,很多顶尖律师为了经济利益,都和当事人交往甚密,他们通过股票分红来收取费用,提供商业建议,甚至被委派成当事人公司的董事,却忽略了作为律师,如果和客户过从甚密,极有可能违反律师行为准则。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美国顶尖律所,会禁止律师投资客户的公司,并且在担任客户公司重要职务的时候,要经过严格审核。
书中举了个例子,一个名叫特纳的男子,因为涉嫌传销被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调查,特纳找到了律师里巴里,希望巴里能为自己辩护。事情到这里啊,原本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两人签订了一个不寻常的付费协议。根据这个协议,特纳聘用巴里为他的诉讼律师,不仅支付了所有的诉讼费用,还承诺如果赢了官司,会给巴里一笔可观的酬金和一架喷气式飞机。巴里不仅成为了特纳的辩护律师,还参加了他的会员招募,让特纳的传销生意看起来更合法,让客户更安心。而巴里却因此给自己招惹了麻烦,他以共谋传销欺诈的罪名被起诉。
作者说,法律应该是一门有学问的职业,而不是生意,但今天的法律更像一门生意,大多数律所和公司没什么区别,无可避免地要用金钱来衡量底线。但正因为辩护律师必定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和考验,甚至道德的界限都很模糊,他们才比其他人更需要一个坚强的道德内核。
那么,什么样的律师算得上是坚守个人道德的好律师呢?作者提出一个氟化测试。作者小时候社会上有过很多关于是否应该将饮用水氟化来减少龋齿的争论,大多数正直的牙医都支持氟化,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对自己的生意不利,毕竟龋齿少了他们的病人就少了,收入也会下降。一些自私的牙医找出了很多理由告诉大家,没必要将饮用水氟化,一名牙医甚至说,小孩子有蛀牙很重要,这样他们就可以去看牙医,而牙医可以发现其他更严重的问题。
辩护律师也应该问自己一个类似的问题,是否愿意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自己赚钱的机会。比如,全美刑事律师协会强烈建议废除死刑,扩大法律援助,这些改革措施可能会降低律师的业务量,确有助于司法公正。
好律师的第三个品质是保持热情。很多人觉得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太过热情未必是优秀的品质。辩护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常要挑战政府的行为,但这种挑战的限度在哪里,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如果手段过于激进,可能反而会适得其反。
但在作者看来,热情是律师必不可少的品质,因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监督并且挑战政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需要极大的热情和勇气。而现实中恰恰有许多缺乏热情的律师,对于当事人太过冷漠,只关心诉讼费用,并且希望尽快结案,不给自己惹麻烦,好接下一个案子。
比如书中提到一个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对谋杀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没有仔细调查,对自己的当事人和警方案发后的谈话记录也一无所知,甚至在预审的关键时刻睡过头了,最终被告被认定犯有谋杀罪,而这位律师也没有帮他找出任何可以减刑的依据。
实际上,辩护律师如果消极地应付差事,不得罪政府,没有人会谴责他们,毕竟很多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有罪的,但这样的冷漠,却可能让当事人付出生命的代价,也会让社会对律师这个行业更加失望。
不过作者也承认,他之所以敢这么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己的主业是哈佛的教授,不靠打官司为生,因此他可以任性,而这对于普通律师而言却很难。
此外,热情是激发律师专业性的原动力和最佳方式,成功的律师应该有选择、有节制地将热情作为辩护的工具。对于如何保护激发热情,作者也给出一些小建议,比如不要做自己最擅长的事,要多挑战自我。再比如不要被过去错误的选择折磨,而是从中吸取教训。
说到这里,《最好的辩护》就介绍的差不多了。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职业,很多人觉得为疑犯辩护的律师也是坏人,指责他们唯利是图、为虎作伥,这是辩护律师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和责难。
就拿作者自己来说吧,负责审判纽约爆炸案的鲍曼法官就曾指责他阻挠司法的执行,让杀人犯逍遥法外。因为代理被公众鄙视的罪犯,他被学生在课堂上嘘过,她的家人拒绝跟她说话,约会对象也从晚宴上愤然离去,他一直以来维护民权的好名声也受到严重的损害。
但在作者看来,没有一个头衔比辩护律师更崇高了,让每个人都拥有辩护的权利,是美国个人自由的基石,只有政府可以被挑战,公平和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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