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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皇家公主家暴致死之谜,封建王朝背后的伦理与法律悲剧

铛铛铃2025-09-17历史435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为你解读的这本书叫《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作者是法律史学者李贞德。

北魏正光元年,即公元520年,发生了一桩一尸两命的家暴案,驸马刘辉把妻子兰陵长公主打死了,公主腹中的胎儿也随之夭折。刘辉同公主结婚已有十多年,中间因为刘辉出轨离过婚,后来又破镜重圆。最近公主有了身孕,正在养胎,可她忽然发现刘辉故态复萌,竟同两名已婚女子私通,双方起了争执,越吵越厉害。刘辉气急,一把把公主推倒,猛踩她肚子,结果公主流产,刘辉畏罪潜逃,不久,公主死去。

悲剧发生后,北魏朝廷责成机构门下省调查,初审判决很快出来了:一、驸马刘辉主犯,犯谋反罪,死刑,抓获后立即执行;二、两名已婚妇女从犯,死刑;两名妇女的兄长从犯,发配敦煌充军。

北魏孝明帝接到奏报后做了微调,将两名妇女由死刑改为剃光头发,然后打一顿鞭子送进宫当奴婢,其余照准。当时孝明帝才十岁,谁都知道,真正的旨意来自摄政的灵太后,她要替自己的闺蜜兼小姑子兰陵长公主报仇。刘辉看来难逃一死,可这时候尚书省站了出来,对判决提出了全面质疑,朝野上下一时间议论纷纷。于是灵太后以皇帝的名义下诏维持原判,并对带头的三名尚书省官员——尚书三公郎中崔纂、尚书右仆射袁修义和吏部尚书尤照进行了惩罚。至此,刘辉案再无翻盘的可能。

本案也像无数同类案件一样,默默地藏在史册里,被人遗忘。1500多年后,法律史学者李贞德却从时间的尘埃中,注意到了这起案件。在《公主之死》这本书里,她以灵太后为控方,崔纂为辩方,分析了各自的陈述和动机,发现事情不那么简单。原来,这场争议所折射出的控辩双方因民族和出身不同、文化和习俗差异所产生的巨大分歧,而这对今人了解古人如何处理家庭暴力,以及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发生过怎样的演变,也具有重要价值。

下面我就分三个部分来讲述这本书:第一部分讲案件定性,夫家本位论还是娘家本位论;第二部分讲悲剧根源,跨民族、跨文化婚姻的内在冲突;第三部分分析深层动机,官僚集团试图对皇权进行制约。

好,现在开始讲第一部分,案件定性:夫家本位论还是娘家本位论。

代表灵太后懿旨的中央行政机关门下省态度很明确,本案的性质是谋反,理由是兰陵长公主乃皇室成员,她腹中的胎儿自然也是皇室成员,刘辉杀害皇室成员,按法律就是谋反,应当处以极刑。但尚书省官员崔纂质疑说,公主出身皇室是没错,但她已经嫁给了刘辉,是刘家的媳妇儿,腹中胎儿应该是刘家的骨肉,所以本案的性质是父亲杀死了尚未出世的孩子,这要怎么判呢?崔纂引用了一条法律:父母出于愤怒,用刀杀死子女,坐5年牢;殴打子女致死,坐4年牢;如果是蓄意为之,罪加一等。总之,门下省将刘辉案定性为谋反,是定罪错误,判处死刑是量刑过重。

显然,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公主及其胎儿的身份归属,门下省持娘家本位论,认定公主及胎儿是皇室成员,崔纂等人持夫家本位论,认定他们都是刘家人。此外,崔纂还根据夫家本位论,对两名已婚妇女的判罚提出了异议,他指出,已婚女子属于夫家,负连带责任的应该是丈夫,而不是兄长。可见,身份归属不一样,判罚就不一样,因此至关重要。

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支持哪一方?由于北魏律早已散失,我们无法直接获得答案。不过有一件事我们是知道的,那就是北魏律的基础是儒家的礼法制度,而礼法制度是倾向于夫家本位论的。作为儒家经典的《仪礼》明确提出,女性要遵守所谓的三从四德,三从指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就是说女人这一辈子啊,出生后是父亲的附属品,嫁人后是丈夫的附属品,丈夫死了是儿子的附属品,总之,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在家从父到出嫁从夫,还隐藏着另一层逻辑,既然出嫁后,女性的身份归属从娘家转给了夫家,那么女性的家族认同,也要从娘家转移到夫家,这就是俗话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据此,礼对女性的守丧责任作出了特殊规定,如果女子在出嫁前父母亡故,要服丧3年,可如果父母是在出嫁后去世的,就只能服丧一年,因为她相对于娘家已经是外人。综上所述,已婚女子的人身、财产乃至思想都附属于夫家。东汉史学家班固又在《白虎通义》中提出了“夫为妻纲”,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套礼法制度。由此推论,以礼法制度为核心的北魏律,在规范婚姻关系时,秉持的也应该是夫家本位论。

北魏法律倾向礼法、采用夫家本位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证据,这就是当年负责制定北魏律的就是崔纂所在的家族——博陵崔氏,而崔家本身就是一个礼法世家。自东汉以来,法律条文、司法知识呈爆炸性增长,一般人根本掌握不了,他们主要以家族传承的方式在代际之间传递,这就形成了某些礼法世家,博陵崔氏即为其中之一。北魏孝文帝登基后推行法律改革,免不了要重用崔氏,崔氏的代表人物崔挺因贡献突出,朝廷赏给他布帛800匹、谷粮800石、牛马各两头,崔挺的女儿也被孝文帝纳为嫔妃,博陵崔氏由此进入北魏官僚集团的核心圈。有学者统计,从409年到534年,共有14名崔氏子弟在中央做官,而且都是四品以上的高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崔挺的弟弟崔振,他在北魏宣武帝时期担任廷尉,相当于最高法院的院长,掌管全国的司法事务。崔振卸任后,这个职位先由他的儿子崔孝芬担任,接着又交给了崔孝芬的族弟崔纂,对,就是那个为刘辉辩护的崔纂。

崔纂以精通儒学、熟悉礼法著称,他20多岁做官,30出头出任廷尉,每当遇到重大案件,都能详细搜罗证据,引经据典,作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崔纂的声望越来越高,40岁左右出任尚书三公郎中,成为尚书省的首脑。从崔纂的家世背景和官场履历看,他对北魏律必然十分熟悉,为刘辉辩护时,他也确实引用了相关的法律案例,以及《仪礼》这样的儒家典籍。

无独有偶,支持崔纂的尚书右仆射尤照出身广平尤氏,同样是礼法世家,尤照的父亲游明根也参与过北魏的法律改革,并获得过封赏。崔纂的另一名支持者,吏部尚书袁修义比较特殊,他是北魏皇室,属于鲜卑族,不过元修义是儒家化了的鲜卑族,史书记载,袁修义熟读《尚书》《左传》,且颇有文采,他担任齐州刺史时,为政宽和,受到老百姓爱戴,这显然是在实践儒家的仁政学说。

结论已经呼之欲出了,这三名尚书省官员之所以为刘辉发声,正是着眼于维护礼法制度,元修义还举了个例子,暗示北魏皇室以娘家人的身份干预刘辉家事,有违圣人的教诲。他说,《春秋》记载,齐国国君的女儿嫁给鲁国国君后与人私通,还把鲁国搞得一团糟,齐国国君责令将她送回齐国处死,以绝后患,这对鲁国来说是好事,对吧?但孔子编撰《春秋》时讽刺了齐国国君,原因就在于即便要清理门户,也得作为夫家的鲁国国君动手,轮得着齐国的娘家人吗?可以想见,北魏的法律会更偏向夫家本位论,而不利于持娘家本位论的灵太后和门下省,定刘辉犯谋反罪,的确很难站住脚。

那么灵太后为何置反对意见于不顾,坚决维持原判呢?仅仅是为了替小姑子报仇吗?要理解这一点,得先搞明白刘辉案特殊的历史背景,这就是第二部分的内容——跨民族、跨文化婚姻的内在冲突。我们来讲讲这个谜。

这先要从刘辉和兰陵长公主各自不同的民族出身和文化背景说起。公主出自北魏皇室,鲜卑人身上带有鲜卑女性的鲜明特点。什么特点呢?鲜卑起源于大兴安岭,长期以游牧为生,无论男女都从小学习骑射,这就造就了鲜卑女性顽强坚韧的性格,面对男性也不会自惭形秽,甚至有史料记载,鲜卑女性发起怒来,连父亲兄长都敢杀,这可能有所夸张,但也说明在鲜卑社会,女性不比男性弱势。北朝民歌《木兰辞》叙述木兰女扮男装、替父从军的故事,正是典型的鲜卑特色,要是换成汉人女子,故事反倒不可信了。

婚姻方面,鲜卑也不像汉人那样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年轻人自己找意中人决定婚嫁。每到春天最后一个月,鲜卑人都会举行大会,不分男女,各自在河边结伴饮酒作乐,这期间,青年男女如产生恋情,愿嫁愿娶的悉听尊便。在家庭中,鲜卑女性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可随意支配,处理家庭事务时,也不用一味听丈夫的,而是双方商量着来,如果意见不一致,妻子可自行处置。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家政大权都是由妻子掌握的,颜氏家训的作者颜之推就观察到,鲜卑人“专以妇持门户”,也就是当家的多数为女性。这些妇女成天抛头露面,四处奔忙,替儿子求一官半职,为丈夫申诉冤情,连跑关系、套交情也都由女性出面,妻子对丈夫通常是直呼其名,不像汉人女子那样要使用尊称,凡此种种,基本是儒家礼法制度的反面。

前面讲过,礼法制度强调男尊女卑、夫为妻纲,表现在家庭生活中,男性的地位天然的高于女性,妻子服从丈夫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这就是夫家本位论。刘辉出身彭城刘氏,奉行儒家的伦理道德,可想而知,在他的成长环境中,肯定充斥着这类说教。所以,从文化背景和风俗观念来讲,刘辉和兰陵长公主不是一路人,他们的结合其实是由于皇权政治的需要。

原来,从孝文帝时代起,汉人世家子弟就成为北魏公主的重要婚配对象,皇室的目的一是通过联姻巩固统治,二是借世家大族的声望增加自身的合法性。这其中,从南朝逃过来的皇族子弟又是最受欢迎的,这是因为公主嫁给他们,属于门当户对的皇室婚姻。例如,东晋灭亡前夕,司马氏家族的子弟纷纷渡过长江,投奔北魏,这些天皇贵胄自然是驸马的上佳之选。刘辉的情况类似,他的父亲刘畅是刘宋政权第三任皇帝宋文帝第九子,由于在宫廷斗争中失败,刘畅举家北逃,归顺了北魏。北魏皇室对刘家极为优待,刘畅被拜为征南大将军、封宋王,并先后娶了三位公主,刘畅的嫡长子刘承绪也娶了陈留公主,二儿子刘辉则娶了兰陵长公主。算起来,刘家父子两代总共娶了五位公主,可谓是皇恩浩荡。

当然,这种政治婚姻是谈不上幸福和和睦的,陈留公主下嫁的那位刘承绪从小肢体弯曲、体质孱弱,婚后不久就病死了,陈留公主又被皇帝许配给王肃,王肃也是来自南朝的世家子弟,并且属于天下第一豪门琅琊王氏,一年后,王肃又病死了,从此陈留公主寡居而终。其实陈留公主还算幸运,她的两任丈夫都死得早,还没机会产生太多冲突,而像兰陵长公主这样结婚十多年的,就要承受夫妻双方因民族不同、观念和风俗差异带来的巨大矛盾了。

就拿两人第一次离婚来说吧,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公主都没能生下一儿半女,于是刘辉跟婢女私通,并让对方怀了孕。站在夫家本位的角度,刘辉此举是为了传宗接代,以尽孝道,并没有做错什么,何况作为一家之主,婢女本来也只是他的附属品。然而以鲜卑女性一贯的家庭地位,加上皇族身份,公主是很难接受夫家本位论的,她的反应非常激烈,公主把婢女开膛剖肚,取出胎儿,再往婢女的肚子里塞满草,还给刘辉。如此残忍的手段,让刘辉倍感震惊,决定不再搭理公主,双方陷入了冷战。

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传到了灵太后那里,灵太后派人调查,结论是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太后决定让他们离婚。一年后,可能是公主放不下刘辉申请复婚,刚开始灵太后还不同意,经不住公主软磨硬泡,只好答应,灵太后亲自护送公主出宫,并再三叮嘱公主要小心,可最终公主还是惨死于家暴。

刘辉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这是一起因跨民族、跨文化联姻造成的悲剧,而悲剧的根源在婚姻的起点就已埋下。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个案,灵太后的丈夫北魏宣武帝当政时,将妹妹济南长公主嫁给了卢道虔,卢道虔出身范阳卢氏,同样是儒学世家,他还以精通《礼记》著称,可是嫁过去没多久,公主就蹊跷死亡,据说这位济南长公主观念开放,多次红杏出墙,卢道虔忍无可忍将她杀死,宣武帝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没有调查,事情就这么糊弄过去了。孝明帝继位后,灵太后摄政,她立刻下令将卢道虔削职为民,并终身禁止他做官。可见灵太后摄政前后,这类政治婚姻导致的问题已经比较突出了。

更重要的是,这两位受害者——济南长公主和兰陵长公主都是灵太后的小姑子,平日里关系就十分亲密,无论作为女性还是作为闺蜜,她都觉得有责任替她们讨回公道,灵太后也想通过这两个案子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其实判罚杀妻者,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有前例可循。刘辉案发生前几十年,也就是北魏孝文帝时期,有个男子因痛恨妻子酗酒而起争执,骂到气头上,抄起根棍子打过去,将妻子打死了。当初朝廷判该男子死刑,后来他儿子上书说自己才15岁,还有个四岁的妹妹,现在母亲死了,如果父亲再死,兄妹俩就活不下去了,他请求代替老父受刑,这番话触动了孝文帝,将死刑改为流放。更早些时候,同北魏隔江而治的东晋也判过一个家暴案,一名男子疯病发作,殴打妻子致死,有官员认为此人不是故意的,应当从宽处理,但东晋朝廷还是处死了他。不过这都发生在北魏法律改革之前,在北魏法律采用儒家原则之后,夫妻关系方面,法律上自然持夫家本位论,这对保持妻子权益就十分不利了。

对此,灵太后是有预判的,所以打一开始,她就命令门下省审理刘辉案,目的就是绕开儒家官僚集中的尚书省。灵太后的用心,久经官场、精通律法的崔纂怎么会看不出,而对他来说,给刘辉定罪,是关乎礼法制度能否被遵行的大事,不能蒙混过关,他领头对初审判决提出质疑,就是要捍卫北魏律以及儒家礼法的尊严。

所以这本书的作者认为,控辩双方争论的本质是维护礼法的儒家官僚集团在抗衡维护女性权益的鲜卑贵族集团。按照今天的主流价值,灵太后一方显然能收到更多的支持和同情,不过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儒家官僚集团坚持的东西,并不像看起来那么保守落后,而鲜卑贵族对这个案件的态度,也没有表面上显得那么现代,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这就要说到控辩双方更深层次的动机,就是本书的第三部分内容——官僚集团试图对皇权进行制约。

这可以从崔纂等人的两条意见中看出来。第一个意见是在皇权主导下,门下省对通奸罪作出的判决量刑过重,违背了当时的法律和风俗观念。刘辉案其实由两部分组成,除了杀妻毁胎,还有通奸行为。秉持灵太后意志的门下省认为,两名已婚妇女引诱刘辉,使其鬼迷心窍,做出了殴打公主的事情,她们对这场家庭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判处死刑,只是皇帝怜悯,才改成剃光头发,进宫为奴。崔纂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门下省的逻辑是不成立的,因为并没有证据表明,刘辉殴打公主是这两名女子挑唆的,她们的罪责只是通奸,而按照北魏法律,犯通奸罪也就服几年劳役的事儿,现在的判罚明显太重了。

这就非常令人好奇,中国古代究竟是怎样处置通奸行为的?现代人受影视剧或文学作品的影响,以为古代女子犯奸淫罪会遭到游街鞭打,乃至陈景凌迟等残酷的处罚,其实在元代之前,这种现象极少,而且依据现存史料,从秦汉到魏晋这600多年,男女通奸所受的惩罚基本相同。例如在汉代,通奸者无论男女都会被削去鬓角,服刑3年。此外,对寡妇通奸社会是比较宽容的,秦汉时期,朝廷还经常鼓励寡妇再嫁,汉代大儒董仲舒认为,寡妇只要没儿子就可以再嫁,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死了两任丈夫,最后嫁给了大将军卫青,汉武帝宠臣司马相如迎娶的卓文君也是寡妇。北魏同样如此,就在灵太后摄政时,平昌太守裴询同寡居的太原长公主私通,事情曝光后,灵太后以皇帝的名义下诏,让两人结婚了事。

当然,上述通奸行为都发生在平辈之间,如果不同辈份的人搞在一起,可就属于乱伦了,这是严格禁止的。西晋法律规定,一个男人同长一辈女性发生关系,要被当众砍头。灵太后摄政时,广阳王元申跟侄子城阳王元徽的妃子通奸遭到告发,结果元申因乱伦罪被剥夺王位,遣送出京。

总结来讲,秦汉魏晋时期,寡妇再嫁稀松平常,平辈通奸,当事人通常会被判坐两三年牢,对乱伦的惩罚则要严重得多,那种要求寡妇守节的风气兴盛于南宋,而允许丈夫捉奸、杀死奸夫淫妇,则要到元代才得到法律的认可。简单来讲,北魏时人们对通奸是相对宽容的,从这个角度审视,刘辉案对那两名已婚妇女的判罚,显然超过了当时的主流价值观,太重了。究其本质,是因为灵太后痛恨刘辉而迁怒于他的情妇,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予以重罚。

这里还要补充一个细节,灵太后自己就与人私通,私通的对象是谁呢?正是主持门下省的北魏宗室元义,并且这还是朝野皆知的秘密。自己堂而皇之通奸,别人通奸则被重罚,灵太后明显是在搞双重标准,而崔纂等人要求按照法律给通奸罪量刑,倒是尊重司法的表现。

如果说这还只是婉转的提醒皇权要尊重法律,那么崔纂等人的第二条意见——即门下省没有此案的司法管辖权,几乎是要直接约束皇权了。崔纂指出,在北魏的政治体制中,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各司其职,一般的分工是皇帝做出决策后,由中书省草拟诏书交给门下省,由门下省转交尚书省去执行,整个过程中,门下省的主要任务是传递文书,相当于邮差,而在刘辉案中,它扮演起了法庭的角色,这是违背体制的,所以崔纂说,门下“忠谏大臣,直在夫奏”,意思是门下省只是皇帝身边的邮差,向上成交公文,向下传达旨意,仅此而已,怎么能审案呢?

崔纂还举了汉代名臣丙吉的案子,丙吉是法官出身,熟悉律令,最擅长断案审判,可他当上丞相后完全不过问案件,理由是审案应当由司法部门负责,丞相只要考察其成绩和过失,上报给皇帝就可以了,不需要直接干预。尚书右仆射尤照也认为,审理案件并不属于门下省的职权,一句话,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门下省就不应该涉足刘辉案。

那么案件归哪个部门审理呢?答案是崔纂他们所在的尚书省。这样看来,控辩双方的分歧就在于司法管辖权属于门下省还是尚书省,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分歧,事情明摆着,门下省只不过是奉命行事,真正的主导者是灵太后,因此尚书省官员实际上是在抗议皇权,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非正式渠道干涉司法。

除此之外,本书作者推测,崔纂等人可能还有另一番用心。我们知道当时的情况是,孝明帝年幼,由母亲灵太后摄政,根据历史经验,这就存在后宫乱政的可能性,而灵太后这个人又确实不太遵守制度,喜欢玩弄权术,她命门下省审理刘辉案,就有这方面的苗头,崔纂等人想约束一下,保证朝政能正常运作。

不过这在皇权政治下是可能的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一点只要考察一下三省制度的起源,就很清楚了。秦汉以来,中国政治的主流是皇权政治,理论上,皇权作为最高权力,凌驾于一切组织和个人之上,但再能干的皇帝,都要依靠官僚集团治理国家,而官僚又有着自己的立场和利益,会对皇帝构成一定的制约,所以有些时候,皇帝要想贯彻自己的意志,就不得不绕开官僚集团。东汉早期,为了规避西汉以丞相为首的官僚集团,皇帝开始任用比较亲近的尚书,让他们起草诏书,并参与军国要事,尚书的权限逐渐扩充,最后成为新的官僚机构,皇帝用的不顺手了,转而任用秘书令及后来的中书令,北魏时期,中书令也很官僚化了,皇帝又改用隶属门下的侍中和黄门侍郎,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们的诞生和崛起,本身就取决于皇权政治的需要,他们更愿意用亲近内廷的机构,而疏远那些逐渐变为外朝官署的衙门,所以靠三省去约束皇权是完全靠不住的。事实也是如此,面对崔纂等人的异议,灵太后在诏书中辩称,刘辉案涉及公主,所以是皇帝家务,交给门下省审理,合情合理,倒是崔纂等人不识时务,妄议朝政,应该受到惩处。结果崔纂的尚书三公郎中一职被罢免,尤照和袁修义二人则受到了停发薪水的惩罚。至此,尚书省官员试图规范皇权,把它拉回正轨的努力彻底失败,关于刘辉案的争论也画上了句号。

最后交代一下刘辉的命运,他逃亡没多久就被抓捕归案,将被处决,可就在临行前夕,遇上皇帝大赦天下,他侥幸逃过一死。此后,灵太后在政变中失势,孝明帝掌握了朝政大权,刘辉的封爵被恢复,此后又升任征虏将军、中散大夫等职。公元523年,也就是在杀死兰陵长公主3年后,刘辉病逝,或许冥冥中自有天意,他的家族自此湮没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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