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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罗翔教授解读法律价值:正义与公平的追寻

铛铛铃2025-09-20人文336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要为你解读的这本书叫《圆圈正义》。

从早些时候的江歌案,到不久前热议的张扣扣案,各类案件在热搜榜上居高不下,引起民众的广泛讨论。案件中到底谁对谁错?法官的判决正义吗?律师为什么要为错的一方辩护?司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为解答这些问题,向大众传播法律知识,作者罗翔撰写了《圆圈正义》这本书。

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等。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他亦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被称为“普法段子王”“刑法小王子”。

《圆圈正义》是罗翔创作的一本小书,收录了他的49篇随笔。在本书中,他用特有的坦诚、自省而尖锐的笔调,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阐述自己关于法律、道德、正义和权利的想法,分享了自己对爱和生命的思考。这本书不仅是一本普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启蒙书,更引导着读者用更加理智、深刻的眼光看待法律和生活。

下面,我将分四个部分来讲述这本书:

第一部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第二部分: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第三部分: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第四部分:关于爱和生命的建议。

好,先来讲第一部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简单来说,法律是社会的规则体系。比如民法,它就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套规则体系最早是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或者说,法律最初的价值观就是民众对社会道德的期待。但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在道德之下。例如英国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所说,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他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我们以天津赵老太太的案例为例,来看看当法律与道德不完全契合时,会发生什么。2016年,当时51岁的赵老太太在街头经营射击摊为生。后来在警方的一次摸排中,她因为摊位上的六支枪形物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和其他十几个射击摊摊主一起被带走。后来,赵老太太被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6个月的有期徒刑。虽然她不服,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认为她构成犯罪,只是改判赵老太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很多老百姓不理解的是,摊位上用来打气球的气枪,难道不是玩具吗?赵老太太根本不知道自己持有枪支,也没有造成实际伤害,批评教育不就行吗?而在法律界看来,赵老太太的事之所以掀起舆论巨浪,正是因为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案件时,一直存在客观主义的“为数额论”“唯焦耳论”的倾向,只要未经批准,持有两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即构成犯罪。而界定枪形物是否是枪支,主要看的是枪口比动能是否大于等于每平方厘米1.8焦耳。很显然,这里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后来,在20183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枪支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案件,在定罪量刑上作出规定,除了考虑枪支数量外,还要充分考虑价格、用途、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枪支批复正是法律倾听了民众朴素的道德诉求后所做出的改变,也验证了作者所说的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他所服务的道德观念。

法律是道德的载体,但同时也只是对公民最低的道德要求。因此,法律规定了伤害他人的后果,却在应对见死不救上束手无策。我们再来看一则案例。曾经有一则视频刷爆了朋友圈,讲的是一名女子在过斑马线时被出租车撞倒,路人无动于衷,倒地的女子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压,最后在车祸中死亡。随着这则视频的传播,网络上民意沸腾,有人说冷漠成了这个社会的绝症,还有人建议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试图借助法律匡扶摇摇欲坠的社会道德。

在作者看来,法律虽然无力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但至少应当有所作为。事实上,在应对见死不救上,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马利亚人法”两种立法风格。这里的好撒玛利亚人是基督教文化中的口头语,指的是好心人和见义勇为者,因此好撒玛利亚人法也叫做自愿者保护法。它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使用违反常识的救助手段致人死亡或重伤,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在路上看到倒地不起的老人,医生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上前救助。这种立法风格在英语国家比较常见。

而坏撒玛利亚人法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示意元首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遇到恶性刑事案件,路人如果无力制止,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当然,这种犯罪属于轻罪,通常都是点到为止。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在随后的100年中,至少被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

那么这两种立法风格哪种更有用呢?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因为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或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只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毕竟好心救人却被讹诈的案例并不少。

考虑到重建道德需要各种制度齐头并进,在当前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只能尽量减少行善之人的后顾之忧,比如对于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严惩诬陷者来保护人们心中的善念。而对于有些见死不救的情况,我们只能通过道德谴责来抒发心底的愤怒。比如在江歌案中,刘某在江歌面临生命危险时,为了自保拒不开门,点燃了民众的怒火。网友们叹息无辜生命的逝去,更难以原谅刘某自私的行为,于是在社交媒体上声讨谩骂,这就是典型的道德谴责。

人为什么会进行道德谴责呢?第一种是因为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住着一个理想人的范例,他有着高尚、勇敢、知恩图报等众多美德,当他人的行为举止严重违反了理想人的标准时,就会激起我们内心的愤怒。第二种则是希望他人改过自新,民众之所以对刘某不依不饶,就是希望他能真正的改过自新,而非敷衍道歉。就像父母对孩子最大的惩罚就是不闻不问,任其堕落,当人们发出真诚的批评时,正是不希望刘某被人性的黑暗吞噬。第三种是为了表达道德优越,就像有的人习惯于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上,严以律他,宽以律己,在指责中获得道德上的优越感。除此之外,人们进行道德谴责还可能是为了博人眼球、营销造势,或者消费他人的痛苦。

很显然,前两种动机是善意的,由此产生的愤怒本身也是正常的,但值得警惕的是,我们不能轻易抡起道德大棒,更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那么,道德谴责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呢?在作者看来,道德应该是由内而外的,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因此,道德谴责的第一步应当永远是对自己发出的,我们必须先质问自己,在相似的情景下,我们会如何行动。就如在江歌案中,刘某的怯懦的确值得谴责,但许多人是否问过自己,在相同的情况下,自己会怎么做,能否做到自己所宣称的那样勇敢。真正的勇敢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所以才显得弥足珍贵。有一句老话说得好,当你的一个手指指向他人时,要把四只手指指向自己。正因为我们每个人内心的邪恶,导致了世界上一切的罪恶,所以道德判断永远要先己后人。对他人行为不齿而产生的愤怒,不应该只是一种感性表达,更应该引起积极的自省。当我们批评他人懦弱的时候,可以想想自己是否能跨出那一步;当我们批评他人忘恩负义的时候,可以审视下自己是否对亲近的人充满感恩。

好,以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让我们简单总结一下:法律源于民主、朴素的道德期待,同时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在提升道德这件事上,法律更多是通过保护善者来鼓励善行。而面对道德层面让我们愤怒的事情,我们要谨慎地抡起道德的大棒。

第二部分,我们来聊聊正义。作为道德中熠熠生辉的部分,正义和法律是什么关系呢?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古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在西方国家法院大门上方或者广场中央,经常会立有正义女神的雕塑,她蒙着双眼,象征司法不具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她穿着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正不阿;她手持天平,比喻才量公正,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这么来看,法律似乎是为正义而生,而司法则是正义的守护神,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法律与正义,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很多。

在本书中,作者借用圆圈阐述了他理解中的法律与正义的关系,这也正是本书书名的由来。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工具,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圆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这里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画圆方式:第一种人随意乱画,比如画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如果身居高位的人这样做,可能是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度,比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下面的人也学着这么做,那很显然是唯领导马首是瞻,信奉领导的看法就是根本大法。对于这类人来说,利益可以凌驾于正义之上。第二种人很用心的徒手画圆,但无奈画出来的圆总是不规则,于是他们中的一部分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有的人会安慰自己,世上本无缘,庸人自扰之。既然我们所做的一切离正义那么遥远,或许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正义,理想破灭之后的虚无,会让这些人以犬儒鸡翘的心态来看待一切,然后慢慢转变为第一种人。第三种人学会了用先进的工具画圆,比如圆规,当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他们会非常开心,但慢慢的,他们开始陶醉于自己所画的圆,这个圆太完美了,以至于他们将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成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把自己作为真理的代表。

我们把真正完美的圆比作正义的应然状态,也就是应该的状态,而现实中所有不那么完美的圆,就是正义的实然状态,也就是实际的状态。当我们说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时,这种正义是应然的,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认识到应然正义并非人的主观设计,而是一种客观存在,能帮我们跳出上面所说的三种画圆心态,永远对正义心存敬畏。身居高位者,会知道权力有边界,不会以黑为白、以恶为善,也不会自居真理的代表,自高到认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在人间建立天堂。身居低位者有了坚守初心的勇气,去抵制、执行不正义的命令,即便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至于普罗大众,我们会尊重权力的拥有者,即便我们发出批评,也是本着最大的善意,希望他们能够秉公行意。当我们尽心竭力,正义仍然遥遥无期时,虽然会感到沮丧,但也依然心存盼望,因为正义即使看不见摸不着,但我们坚信它是客观存在的。

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作为法律工作者,作者不断提醒自己,正义就像完美的圆圈一样,是所有法律法律人永恒追逐的方向。因为一旦民众对应然正义失去信心,必将会出现悲剧。2018年除夕,张扣扣为了替母亲报仇,将20几年前殴打母亲致死的王家三兄弟杀害。据报道,当年张扣扣的母亲死后,王家三弟因为是在校学生,且都未满18周岁,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赔付了张家1500元。张家认为凶手并不是王家三弟,只是因为他年纪小,所以被推出来顶罪,但是后来张家再次上诉,诉状却石沉大海。仇恨的种子至此深埋在年仅13岁的张扣扣心里,最终酿成了这起惨剧。

几乎每个热点案件背后,我们都可以看到撕裂的民意,在法律层面的恶性伤人行为,在网络上却不乏有人叫好,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描述:张扣扣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网友所说的忠孝仁义,就是武侠小说中常提到的侠客精神。但回归理智,侠客精神背后至少有两点值得反思。首先,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其次,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也会发生冲突,因此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相对正义。

无论是孩童的游戏还是成人的体育比赛,人类都是在不断学习去确立规则、遵守规则,但是往往游戏会变成胡闹,比赛会变成斗殴,原因要么是规则本身不公平,要么是有人不愿意遵守规则。法制更是一种规则意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只有法治才能让人告别侠客之心,只有把权力也归束在规则之内,民众才有信心在规则之内寻找解法。

第三部分,我们来聊一聊法律和权力的关系。表面上看,法律像是一个刀的刀把子,指向所有的犯罪行为,但实际上,法律不是刀把子,而是一把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因为法律是对世俗社会的借名,他要约束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切权利,就像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以保护犯罪人,还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这就是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刑法的悖论性。

正是基于刑法的双重使命,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利,也正是基于此,法律才能从刀把子转化为双刃剑。在作者看来,无论多么伟大的人物,都需要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约束,如果人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利,那么他心中的幽暗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而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避免惶惶未知的恐惧。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是必不可缺的一环。在每一个引起社会讨论的案件中,我们总能听到民众对被告律师的谩骂,认为律师不该为罪犯辩护,但殊不知,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辩护是防止冤枉无辜,普通人显然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律师所受的专业训练,就是最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判的情况。其次,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刑法最终是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著名法律学者何兵教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莫某辩护,维护其辩护申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第三,自诩正义化身的力量,也有可能忘记正义的初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律师监督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公正审理,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后一部分,我们来聊聊作者作为一个法律人关于爱和生命的建议。首先是关于如何去爱,在书中,作者反复提及卢梭,却是作为反例。因为这位举世闻名的大教育家,能写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大思想家,却把自己的五个孩子送进了福利院。作者分析过,卢梭之所以如此矛盾,是因为他爱人类,却不爱具体的人。一方面是因为人类是抽象的,只是一种完美的概念,它总是可爱的,但每一个具体的人都不完美,都有缺陷。另一方面是因为对概念的爱只需投入脑力,几乎无代价可言。然而,真正爱一个人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你付出的时间和耐心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所以一个人越是陷入对抽象人类的爱,就越是厌恶真正具体的人。

还有一些人只爱自己,虽然每个人都愿意和喜欢自己的人在一起,这是人之常情,但这种爱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私的爱,或者说是一种自恋,因为他只是喜欢自己所喜欢的,赞同自己所认可的。所以现在很多人为了寻找爱情,在不同的情人中周旋探索,最后却是越来越觉得孤独,原因就在于自恋的爱永远不能长久,任何一个人都无法达到你对他的全部预设。一个可爱的人,人人都会爱她,但当她不再像以前那么可爱,你还爱她,并且愿意去发掘她的可爱之处,这可能就是真正的爱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宽容的心。

第二个主题:关于生命。谈到这个话题,我想先问你一个问题:患病之人的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赞同安乐死的人基本持有这样一个观点,人的生命只有在有质量的状态下才是有意义的,对于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穷尽一切治疗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尽量减少他所承受的痛苦呢?安乐死并非从生到死的转变,而是在死亡过程中让人从痛苦到安乐。而不赞同安乐死的人则认为,允许安乐死将使得患者至少失去三个治愈的机会:自然康复的机会、继续治疗恢复的机会、医学发展治愈的机会。那么你的答案是什么呢?

请你再来思考一个问题:人有权利自杀吗?这个问题同样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其实这两个答案的争论点都在于人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分为两种,一是基于后果的功利论,二是传统的道义论。功利主义的观点是,人类由痛苦和快乐主宰,道德的最高准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这种立场最大的缺陷在于对个体权利和人类尊严的忽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少数也往往假多数之名肆意侵犯人权。总之,对于人是否可以处置自己的生命,功利主义是模棱两可的。

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含糊不清,道义论则直截了当地认为人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自杀与谋杀一样都是错误的,无论是将自杀视为合法行为还是中立行为,都是对生命神圣这个观念的消解。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这种理论完全是真空中的假想理论,因为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与他人完全无关,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杀虽说是个人的选择,但它所产生的后果不可能不妨碍他人。一旦生命神圣的观念被忽视,一切罪恶也就有了合理性。一方面,道义的限制可以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防止人们因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另一方面,道义的限制也是对国家权威的约束,防止国家拥有无限的权力。所以作者本人总体认同道义论的立场,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自杀是错误的,但错误不一定就是犯罪,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并没有把刀刃指向自杀未遂者。

有人说,人类有三种事情无法避免,一是苦难,二是死亡,三是邪恶。人类对上述三种事情的无可避免,宣告了人类的有限性。在作者看来,每个人都是向死而生的一生,在这个生命旅途中,我们不时会经历苦难,我们也要时常对抗自己内心的邪恶,终有一天,我们会走向此生的终点,而重点是如何让自己的生命更加有意义。

如果说前三部分的内容意在从专业法律人的视角进行解读,让我们了解法律背后的意涵与逻辑,最后一部分则是罗翔老师以自身经历为依托,作为一个长辈、过来者,对后生的一种期许与盼望,愿你我都能慎思明辨,心怀正义与期盼,永不背弃朴素的道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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