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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杀妻案“世纪审判”,全面揭秘背后真相

铛铛铃2025-09-21人文521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我要给你介绍的这本书叫《合理的怀疑》,副标题是“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

辛普森杀妻案是20世纪90年代举世瞩目的一个案子。1994年,美国前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好莱坞明星O.J.辛普森被控谋杀他的前妻妮可·布朗及其男友高曼。由于被告的知名度、媒体的曝光,以及案件本身涉及的一些具有争议性的社会话题,比如家庭暴力、种族矛盾等等,辛普森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让案件更加吸引眼球的是,辛普森先是自首后又反悔,还开车上演了一出世纪大逃亡。为了抓捕辛普森,警方出动了直升机,几十辆警车在公路上展开追逐,最终辛普森被逮捕,全美观众都通过电视目睹了这个过程。

辛普森案于1995124日正式开庭审理,持续了253天,1995103日才正式宣判。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的统计,宣判当天,大约有1亿4000万美国人在关注最终裁决,所以这场判决也被称为世纪大审判。

案件中检方自认手握铁证,比如被告的虐妻记录、DNA证据以及权威专家证人的证词。当时大多数的美国民众也认为辛普森有罪。然而,最终辛普森重金打造的梦幻律师团队利用警方证据中的瑕疵,成功说服了陪审团,辛普森在刑事法庭上被判无罪。但是接下来,在死者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却一致认为,辛普森应该为前妻及其男友的死负责,并判决他支付民事赔偿3350万美元。

这场争议巨大的刑事审判,将美国司法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也让人们有机会重新理解并审视美国司法制度的优点与缺陷。本书作者亚伦·德肖维茨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一位知名的辩护律师,以及辛普森梦幻辩护律师团队的策略顾问,也是哈佛大学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局内人和局外人的双重身份,让德肖维茨对辛普森案有着独特的见解。在本书中,德肖维茨通过亲身经历的一手资料,和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专业研究,告诉我们,为什么辛普森案会在刑事法庭被判无罪,以及这场世纪审判为美国司法制度带来哪些反思。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为你讲解这本书:第一,辛普森为什么会被无罪释放;第二,辛普森案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哪些基本原则;第三,辛普森案给美国司法制度带来哪些反思。

我们先来说第一个方面,辛普森为什么会无罪释放。19946月,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男友高曼的尸体在家中被警方发现。两名死者身上有多处锐器造成的伤口,死亡原因是被刺伤。警方根据现场情况以及血液和DNA的证据,迅速把嫌疑人锁定在辛普森身上。其中一个关键证据,是警方在辛普森的家里以及犯罪现场各发现的一只血手套,这两只手套是一副,是辛普森曾经戴过的样式,而且两只手套上,都有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此外,警方还在辛普森卧室的地板上发现了带血的袜子,警方认为这双袜子是辛普森作案时穿的。除了血迹,犯罪现场发现的一个针织帽,以及被害人高曼的衣服上,还发现了辛普森的毛发。

辛普森作为橄榄球巨星,在公众中形象一直很好,因此,警方和检方违规公布了对辛普森不利的信息,好影响舆论,进而影响法官和陪审团。比如,警方通过不具名的方式向媒体透露了之前我们提到的这些证据,还公开了一卷辛普森前妻哭喊求助的录音带,录音带里,一个疑似辛普森的男人在愤怒地吼叫。此后还有一些后来被证实并不可靠的信息,陆陆续续被媒体曝光。这些信息都影响着民众对这个案件的判断,相当多的民众认为辛普森有罪。

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找到了证据和取证环节中的漏洞。第一个重大漏洞是证据的真实性。对辛普森最不利的证据之一,就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但辩方认为,这些证据都有很大的问题。比如,警方声称在辛普森卧室地板上找到的袜子上发现了被害人高曼的血迹,但是检方庭审时出示的现场照片却疑点重重。案发后,警方去辛普森家勘察,拍摄于04:13分的照片上没有袜子,但04:35分,也就是20分钟后拍的照片上又有了袜子。随后,辩方又在袜子的血迹里发现了一种高浓度的防腐剂EDTA,而这种化学成分不会存在人体血液里,通常是用来在试管中保存血液的。辩方认为,这些证据都说明血液极有可能是被人伪造的。

再比如,从犯罪现场的勘查报告看,被害人高曼曾经和凶手进行过一番激烈的搏斗,他背刺30多刀,因为颈动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而死,可以推断出凶手身上也应该沾满了血迹。但实际上,辛普森的野马跑车上只有少量血迹。警方在辛普森家里还发现了属于辛普森的血迹,但这些血迹大小均匀,呈现块状,而且边缘圆滑。如果辛普森受伤了,应该先是大量流血,过一段时间血量逐渐减少,血滴不可能均匀。此外,由于洛杉矶警方的不当操作,现场采集的血迹样本受到了污染,所以DNA检验结果并不准确。比如,有四名洛杉矶刑警在勘察了辛普森前妻的住宅后,又进入到了辛普森家里,这些人的颈靴警服上极有可能沾上血迹,导致在辛普森家收集的血液样本存在问题。

其次,刑警凡纳特在辛普森家采集了辛普森的血迹样本后,没有立即交给化验室,而是携带样本回到了32公里外的凶杀现场,还把血液样本放在一个没有密封的玻璃瓶里,长达三小时。血液样本之外,血手套的真实性也受到质疑。为了证明辛普森是凶手,检方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手套,结果辛普森折腾了很久才把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双手套太小了,所以并不是辛普森的。

除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私人住宅,导致搜查行为也有瑕疵。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受到无理搜查和扣押,警方必须先向法官申请搜查令,再进行搜查。没有搜查令的无证搜查,通常会被认为是非法的,由此查到的全部证据都会被排除在外,不能呈现在法庭上。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被搜查对象自愿接受搜查,或者出现了紧急情况,比如有人正在遭遇生命危险,或者罪证可能被销毁等,这时警察才可以无证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警方结束犯罪现场勘查后,又去了辛普森的家,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警官福尔曼翻墙进入辛普森家,打开了大门,随后和其他三名警官一起搜查了辛普森的家。警官辩解称,他们只是想通知辛普森前妻遇害的消息,并和他谈谈两个孩子的安置问题,但警官们在辛普森门外的一辆白色福特越野车的门把手上发现了血迹,按门铃又长时间无人应答,他们担心房子里的人有生命危险,这可以被认为是紧急情况。辩方却认为,当警察进入辛普森家,发现辛普森的女儿和朋友在家,且没有生命危险时,紧急情况就不存在了,警方应该先和法官取得联系,申请搜查令,再继续搜查,可警方还是继续搜查了辛普森的家,在获得了血手套和其他一些关键证据后,才去申请搜查令。虽然在预审的时候,法官认可了警方的解释,并且允许检方把搜查到的证据递交陪审团,但这也让辩方抓住了把柄,质疑警方证词的可信度,尤其是领头的警官凡纳特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刑警,很难相信他在勘察过犯罪现场之后,就直奔辛普森家,不是出于怀疑,而只是为了通知对方前妻的死讯。

为了进一步质疑证据的可信度,以及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的偏见,辩方还打出了种族歧视牌。因为辛普森是黑人,而他的前妻是白人,所以一些白人看不惯这种婚姻。检方有一个关键证人,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警官福尔曼。在搜查辛普森住宅时,是福尔曼翻过围墙给其他人打开门,也是他独自到客房独自搜查,并且18分钟后才喊来在场的其他刑警,说自己找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同样是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而这些都成为指控辛普森杀人的重要证据。福尔曼是个白人,辩方认为他一贯有种族歧视,还特意设立了一个举报电话,希望民众提供线索,结果发现,福尔曼的确说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还有人提供了一卷录音带,录音带清晰地显示出,福尔曼使用过“黑鬼”这样的种族歧视词语。这卷录音带被认为是辩方扭转判决结果的关键,辩方指出,福尔曼是个严重的种族主义者,极有可能栽赃并且伪造了证据。面对辩方律师的盘问,福尔曼行使了沉默权,拒绝回答辩方律师的合理质疑,这就影响了福尔曼在陪审团心中的可信度。事实上,辛普森案后,福尔曼警官也真的因为在辛普森案中作了伪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总结一下,前面说了警方在证据和取证方面的问题,除此之外,控方在辩护策略上也出现了失误。比如本案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九名黑人成员,其中八位是黑人女性,而控方错误地采用家暴为切入点,提交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辛普森对前妻的家庭暴力史,但其实相比家庭暴力,黑人女性更关注的是种族歧视问题,所以福尔曼的种族歧视言论,更有可能让他们认为辛普森可能被栽赃。

基于以上种种,最终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无罪。很多人不能理解这样的结果,但辛普森案背后揭示的其实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两个基本原则,分别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二个方面。

我们先来说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这是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关键,就是陪审团认为对辛普森的指控不能超越合理怀疑。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呢?美国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但一般来说,排除合理怀疑指的是在刑事审判中,只有当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让陪审团确切地相信被告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他合理的、有根据的情况,导致人认为被告可能没有犯罪,才能判决被告有罪。这句话有点拗口,再简单点说,只是证明被告有可能犯罪是不够的,哪怕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了99%都不行,控方必须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让陪审团百分之百地确定罪犯犯下的罪行,这才是排除了合理的怀疑。

比如被告被控谋杀,可凶器上除了被告的指纹,还有一个未知第三人的指纹,如果控方不能找出这个第三人,并且证明他和本案无关,那么陪审团就有理由怀疑凶案并不是被告所为,这种怀疑就是合理的怀疑。再比如,在一件性侵案中,女方受害人声称自己并非出于自愿,辩方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女方属于自愿,包括女方主动邀请被告走进自己的房间,并且在清醒状态下主动打开房门,第三方证人目睹女方主动亲热,女方在事发后多次发信息威胁被告,要揭发两人的行为等等,这些证据可能让陪审团对被告的指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判定强奸不成立。

辛普森案中,主审的伊藤法官告诉陪审团,经过对证据的全盘考量,他们必须内心全然相信控方所诉的事实,才能裁定被告有罪。而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所说,不管是警方提供的血液样本等证据的问题,还是警察福尔曼的种族歧视,都让陪审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45岁的美国黑人陪审员布兰达·莫兰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说,他不相信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辛普森住宅只是为了通知辛普森前妻遇害了。莫兰还透露,陪审团中还有人怀疑警方合谋制造假证据。最终陪审团虽然不见得认为辛普森是清白的,但依旧裁定他无罪。

这个判决结果把“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定罪标准推上风口浪尖。在很多人看来,宁可错放,不能枉杀的刑事审判标准,让坏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他们认为应该降低检方的举证责任,这样被告就可以按照不那么严格的标准定罪,就像民事审判中,只要符合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一方比另一方更有说服力,就可以判决前者胜诉,这也是辛普森后来在民事案中败诉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刑事审判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定罪标准呢?主要是因为和民事审判相比,刑事审判错判的代价太大了,被告被剥夺的不是财产和经济权利,而是生命自由这样的人身权利,所以司法制度宁可错放有罪的人,也不希望无辜的人被定罪。

除了排除合理怀疑,围绕辛普森案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有紧急情况发生,否则通过非法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就算能证明嫌疑人有罪,也会被严格排除在外。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承认自己杀了人,还交代了埋尸地点,即便警方真的找到了尸体,并且在尸体上发现了嫌疑人的DNA,也不能以DNA证据来给嫌疑人定罪。

不少人诟病证据排除规则,因为他很有可能让坏人逍遥法外,但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是美国司法体系中对人权的保护,他的目的是减少执法人员为了取得证据不择手段伤害嫌疑人的宪法权利。在立法者看来,司法制度应该尊重的价值,如隐私权、不被政府侵犯的自由等等,比个别案件的真相更重要。就像作者说的,美国司法体制不能容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追求真相,追求真相也并非是刑事审判的唯一目的。在审判的过程中,司法体系要做的是追求真相、公正、隐私这些目标之间的平衡。为了维护这些和真相无关的价值,的确可能让一些有罪的被告被释放。

我们前面讲过,警方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辛普森家并取得部分证据的,理论上讲,这些证据应该被排除在外,不能呈现给陪审团。虽然警方的说辞说服了法官,却没有说服陪审团,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不过,辛普森案中围绕非法取证作伪证的争议也让警方反思,此类行为必须彻底根除,否则部分证据的可信度遭到质疑,可能导致陪审团没法排除合理怀疑,而让被告脱罪。警方为此也做出了改善,比如纽约市警局局长布拉登就在辛普森案后引入了一套计划,训练警员在法庭上如实作证。

好了,总结一下,辛普森案揭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两个重要原则,也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两个原则也因为辛普森的无罪释放被广泛热议。除此之外,辛普森案还涉及到了一些社会争议话题,这些话题也都为美国司法制度带来反思。下面第三部分,我们就来说说辛普森案引发了哪些争议,又带来了哪些反思。这里我们主要说三个:种族、舆论和金钱问题。

我们先来说种族问题。长久以来,种族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争论不断的话题,辛普森案中种族也是焦点,有人甚至说,辛普森之所以被无罪释放,正是因为种族因素。我们前面说过,辛普森案的陪审团一共12人,其中九人都是黑人。之所以黑人的比例会特别高,和美国刑事诉讼之前的预审制度有关。预审的目的是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如果是由法官预审,辩方也可以参加,就能看到控方将要提交的重要的证据,还有一些地区支持大陪审团预审,也就是由挑选出来的大陪审团成员决定是否支持起诉,这种预审辩方不能参加。为了不暴露证据,辛普森案的检察官卡西蒂选择了在洛杉矶市区进行大陪审团预审,结果该地的陪审团候选人中大部分是黑人,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大陪审团成员,以及日后正式庭审中的陪审团成员,也是黑人居多。

那么,种族到底是不是让辛普森赢得这场审判的原因呢?我们无从得知陪审团成员内心真实的想法,但实际情况是,每个人都是以自己的经验来看待这个世界的。南加州大学社会学教授内尔·亨利组成了一个白人陪审团和黑人陪审团,看看他们对辛普森案的证据有什么不同的感受,结果发现,由于美国社会的隔离程度仍然很大,黑人和白人的生活经验差别很大,黑人更容易遭受歧视,所以对同一个人、同一件事,黑人和白人的看法差别很大。美国范德比特大学法学教授南希·金的研究也发现,陪审员的种族背景确实会影响他们的判断,黑人比白人更容易被判有罪,黑人和白人通常会判决自己的同种族人无罪。作者作为辛普森案辩方律师团成员也承认,如果陪审团成员以白人为主,他们用种族歧视攻击警方证词可信度的做法,就比较难以引起共鸣。

辛普森案引发的第二个争论,是媒体的参与对庭审结果的影响。辛普森案巨大的媒体曝光,让这个案件实际上面临着两场审判,一场是媒体审判,另一场是陪审团在法庭的审判。而这两场审判结果的差异,也是辛普森案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

辛普森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媒体的瞩目,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警方和检方在审判开始前就利用媒体为自己造势,而庭审开始前,也有不少媒体也在极力塑造辛普森的杀人者形象,来表明态度。比如时代周刊刊登的封面故事《美国式悲剧》,把辛普森收监的照片进行了加深处理,让他从视觉上看起来更危险。至于媒体为什么这么做,作者认为,这源于媒体和检方长期的互利关系。对媒体来说,他们需要源源不断的新闻素材,特别是那些尚未公开的秘密,而检方则恰恰掌握着固定的秘密消息来源,这样一来,媒体通常不会站出来指责检方,或者对他们进行负面报道,否则很可能被切断消息来源。

除了开庭前的报道,庭审开始后,社会大众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因为他们接收到的信息很多是经过媒体和专家过滤的二手信息。比如庭审中,辛普森试戴那双被作为重要证物的手套时,当天坐在前排的美联社记者说,很清楚那双手套根本不合适,但纽约时报的报道中引用了一位法学专家的意见,表示这双手套虽然有点紧,但是他戴上了,还有些引用纽约时报文章的媒体,直接把标题改成《那双手套完全符合辛普森的手》。显然,对于那些没有在现场或者通过电视转播看庭审的人来说,这样的报道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为了一定程度扭转公众对辛普森案的印象,避免他们只是一边倒地听取检方和控方披露的消息,辩方律师同意了对审判过程进行电视直播。作者认为这个选择对辛普森有益,因为即便不允许电视转播,辛普森案依然要面对媒体审判,人们看不到严肃的法庭审判程序,只能听到各种小道消息和推测,而电视转播能更真实地呈现案件的真相,减少大众对审判的偏见。尽管如此,媒体依旧会影响大众对案件的看法,法官和陪审员也难免会受舆论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他们在审判开始前就有了偏见,在审判中就可能无法公正的裁决。比如辛普森案中,就有人质疑主审的伊藤法官是迫于舆论压力,没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上,伊藤法官既有权这么做,也有合理的理由,因为如果他把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得到的证据全都排除在外,那就等于把本案大部分核心证据都排除在外,这就等于提前宣判辛普森无罪,而法官更希望由陪审团来进行裁决。

但作者指出,不得不承认,辛普森案的媒体曝光量这么大,法官不可能把重要证据全都排除,让陪审团判无可判。所以辛普森案后,很多人认为应该限制媒体的采访自由,避免对案件造成不必要的舆论压力。实际上,在美国,法官对媒体介入也一直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美国法庭仍然有权禁止记者采访庭审。在作者看来,媒体采访的权利不应该被限制,虽然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放大司法制度的缺失,现场电视转播也有可能让人看到庭审过程中不完善的部分,但是在民主社会,社会有权看到他们的政府是如何运作的,媒体审判和真实的庭审审判之间的差距不应该被掩盖,而应该被缩小,否则美国司法制度将会失去民众的信任。

除了种族和舆论,辛普森案引发的第三个争论是被告人的财力是否会影响审判结果。辛普森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人说,辛普森之所以能够被判无罪,是因为他能承担昂贵的律师费,并且聘用世界一流的法庭证据专家。如果被告是一个穷人,他只能被迫接受检方的刑事鉴别证据。一份针对美国司法体系的研究也指出,金钱对于陪审团的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这是因为金钱能够买到更详细的调查,调查可以挖掘出事实,而事实可以改变陪审团的观点。

那么,辛普森到底是不是用钱买来无罪呢?作者认为,金钱不能在一个罪证明确的案件中买来无罪,但是,如果警方和检方留有足够让人引起怀疑的疑点,存在无罪解释的空间,那么金钱能一定程度帮助辩方挑战检方,帮他挖掘出更有力的证据。消除这种不公平的方式并不是像一些人建议的,限制被告打官司能花多少钱,把富人能够得到的辩护资源拉到和穷人一样的水平,而是应该为穷人增加资源,让其他案件的被告也能像辛普森一样,有机会对警方的鉴定结果提出挑战,维护自己的权利。

说到这里,《合理的怀疑》这本书就介绍的差不多了。辛普森案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时至今日,仍然有人在讨论辛普森到底是不是真的无罪。无论真相如何,辛普森案无疑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让人们反思美国司法制度的优点和缺陷。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司法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追求真相,还需要考虑正义、人权、司法效率等等因素,并最终在这些因素中间取得一个平衡。比如为了防止警方滥用公权力,维护公民的人权,不得不将一些指向罪犯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样的取舍在所难免,也很难让所有人都满意,但让人不断的反思,并对制度加以完善,也许正是这场世纪审判真正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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